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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来看,围绕资源税的改革将会是一个艰难的多方博弈过程,牵涉到许多重大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调整。资源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一直是个小税种。对中央财政而言,有没有这点钱关系不大,但对地方来说则不一样。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因此,资源税改革中碰到的首个难题就是其收入的归属问题。
经济学家梁小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煤炭资源税执行部门和税额上限等虽然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需要明确一点,煤矿所有者的主体并不是地方政府,而是中央政府。
地方征收的资源税属于国税,应全部上交中央,再进行返还。从中央回拨到地方后,就属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自由支配。资源税过低不但无法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而且也不利于那些从涨价中获利的上游资源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煤炭资源税的征收方面,梁小民认为必要的前提是政府一定要保护国有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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