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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业如何能够保证国有财产不流失?如何加强对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提高回采率的同时,如何建立起长效完善的税收机制?如何将资源税流向合理用途?这其实是一条相关的反应链。改革时要经营好这条反应链,打好改革组合拳。
从税率进行改革是煤税改革的重头戏,国务院2006年公布《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指出了资源税费改革的方向。据了解,今后,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大方向是提高税率水平。国土资源部表示,今年要做好煤炭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要在全面完成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对矿山企业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进行动态监测,依据动态监测结果做好实际开采回采率的考核和测算工作,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严格计征补偿费,初步实现煤炭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相挂钩。另外,今年还将进一步加大补偿费征管力度。今年补偿费征收要进一步做好清理工作,清理内容包括历史欠缴、补偿费减免和票据使用情况;继续加强依法征收。政府采取措施的目的是使资源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
在能源价格政府监管方面,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表示,要建立充分反映各方面利益诉求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康仲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各地区也在收取着煤炭资源税以外的补偿费,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新矿开采补偿费等,但这些只是国家在煤炭市场价格波动下,采取的临时措施。”他认为“应该从地方的长远发展考虑,建立资源共享、加速发展的机制。”一种普通现象,资源富集区往往是与贫穷和落后相伴,由于地下资源的大量开采,给当地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生态环境的恶化。他说:“首先要对资源开采地进行环境修复补偿,‘好’字当头,又好又快的良性发展;其次是提高当地工业管理水平,最大程度的节约国家资源。总之,一切都应该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尽可能建立起资源共享互动机制。这都是关乎地方发展、关乎民生、关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煤矿的矿藏所有者的主体是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因此,制定政策、范围、执行部门都要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条件、交通路况、开采成本、资源贫富程度等差异,制定不同的税额,但要明确税额底限,然后再进行竞拍定额,竞拍定额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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