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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月6日在其网站发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9年8月1日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届时同时废止。
展会上现货卖药属于违法行为:
去年底在东北某地举办的“医药、保健产业博览会”上,出现了一件“李逵”遇“李鬼”的“巧事”,与正规品牌“慢严舒柠”相类似的“慢咽舒宁”“慢严舒宁”“慢咽抒宁”等各种仿冒产品竟然“同台”叫卖。
近年来,国内出现了各类药品展示会、博览会,其中一部分经营秩序相当混乱,有的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有的无证经营药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加强对展会的监管,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后,消费者凡在上述展会发现有人现货销售药品,千万不要购买,同时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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