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部印发5项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相关制度

2021-05-31 09:20:08 来源:应急管理部

  为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用,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会同危化监管二司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分级巡查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信息通报制度(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企业常态化应用规定(试行)》等五项制度(附后),并于日前印发。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分级巡查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应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监管效率效果,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区应用监测预警系统开展巡查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督促全国监测预警系统巡查抽查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化工园区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巡查;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测预警系统应用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区负责根据巡查抽查情况,现场核查企业监测预警系统应用、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装置运行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时将核查情况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条企业应认真整改抽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开展现场核查,及时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章巡查

  第六条巡查分为定期常态巡查、特殊时段巡查、问题跟踪巡查等形式。定期常态巡查是指每日开展的常态化巡查;特殊时段巡查是指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段开展的巡查,在定期巡查的基础上增加巡查频次;问题跟踪巡查是指跟踪验证以往发现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巡查。

  第七条巡查应坚持问题导向,对事故多发、安全风险等级高、系统应用排名靠后的地区开展巡查;应急管理部每日至少巡查5个省份,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至少巡查3个地市,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对辖区内的3个县(市)完成巡查。

  第八条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预警系统在线、视频在线、安全承诺、预警机制运行等情况。

  第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通过系统立即发送被巡查单位,被巡查单位应认真核查,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核实处置情况。对于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问题反复出现的地区,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进行通报。

  第三章抽查

  第十条抽查要坚持风险问题优先原则,对重大、较大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需全部抽查;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企业,制定计划,开展轮回抽查;对于一般、低安全风险等级的企业,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抽查不少于3家企业;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抽查不少于4家企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抽查不少于5家企业;化工园区每日抽查不少于6家企业。企业数量不足最少抽查数量时,应全覆盖抽查。

  第十二条抽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监测预警及视频监控系统在线和完好、异常处置、值班值守、安全承诺、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十三条根据抽查结果,监测预警系统生成相关电子记录(参考样式见附录)。

  第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下一级交办,由负责日常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督促企业制定落实管控措施、限期整改,对构成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实施督办。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中国安科院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中心负责应急管理部本级巡查抽查的日常工作。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技术支持、数据质量整治等保障工作。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监测预警工作机制,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监测预警系统的运维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巡查抽查内容,优化监测预警系统应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预警信息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发送、整改、反馈、督办等处置工作,实现预警信息有效、及时处置和闭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预警风险的高低,预警信息分为红、橙、黄、蓝四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预警、较大风险预警、一般风险预警、低风险预警。

  第三条企业是预警信息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第一时间核实、处理、整改,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

  第二章预警信息发送

  第四条监测预警系统根据预警级别,即时自动依程序规定向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包保责任人和县(化工园区)、市、省和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发送预警信息。

  第五条黄色预警自动发送给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包保责任人和县(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六条橙色预警自动发送给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包保责任人和县(化工园区)、市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条红色预警自动发送给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包保责任人和县(化工园区)、市、省应急管理部门,并自动发送应急管理部中国安科院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中心。

  第三章确认整改

  第八条收到预警信息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应第一时间组织确认,根据警情和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直至消警。

  第九条企业消警后应在1小时内通过监测预警系统上报处置结果、原因分析、整改措施。

  第四章跟踪督办

  第十条收到黄色预警信息后,县(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处置情况,1小时内未处置降级的,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向企业发出警示通报,并且在降级前,每小时推送1次;对24小时内仍未降级的,组织现场核查督办。

  第十一条收到橙色预警信息后,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处置情况,1小时内未处置降级的,系统自动向县(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发出警示通报,并且在降级前,每小时推送1次;对12小时内仍未降级的,组织现场核查督办。

  第十二条收到红色预警信息后,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处置情况,30分钟内未处置降级的,系统自动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发出警示通报,并且在降级前,每30分钟推送1次;对2小时内仍未降级的,组织现场核查督办。

  第十三条省、市、县(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反馈预警信息核查督办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中国安科院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中心负责指导全国预警信息的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完善预警机制。

  第十六条对预警信息处置整改和督办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排名,纳入考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应按照真实、即时、完整、规范、准确的要求,客观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变化趋势。

  第三条监测监控数据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接入规范》(以下简称《接入规范》)要求,接入的企业基础数据、实时监测数据、视频监控数据以及安全承诺公告和重大危险源包保信息等数据。

  第四条监测预警系统接入范围应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以及全厂区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点位,每个重大危险源数据接入应符合《接入规范》要求,不得遗漏或选择性接入。储罐、装置和仓库的名称应规范准确、清晰可区分、位置明确。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的监测指标数据应真实全面反映其安全状态;应标明设备设施类型、物料介质及其形态;监测指标数据应注明单位,并设置符合逻辑且反映生产安全临界状态的阈值范围;同类监测数据的名称应明确区分,可通过前缀或后缀描述详细差别予以区分;同一设备设施的监测数据应统一关联到同一名称的设备设施上,可燃、有毒气体指标应明确关联相关设备、设施、位置等具体信息。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数据应直观全面反映其现场状态;监控摄像角度应能捕捉关键要素,应能显示设备、装置、储罐、库区等的关键风险部位及中控室人员值班状态。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制度的要求,每天上午10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录入风险研判信息,由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信息应全面如实反映当天的生产作业情况;作业情况的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擅自停用、摘除、损毁监测预警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变动监测预警设备设施的布局和点位;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严禁无故停电、断电、断网、遮挡摄像等人为干扰和破坏系统实时监测的行为。

  第九条如有停产检修计划或设备设施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或反馈。

  第十条企业应做好动态感知、自动报警、采集传输、自动化控制、互联网专线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护,确保监测预警系统24小时安全运行和在线传输。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整改监测监控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应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确保监测监控数据在传输、交换、调用等过程中完整无误。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信息通报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通报分为应急管理系统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三条内部通报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日报、周报等形式,按照高低排名,在系统内部就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情况进行的通报。

  第四条市级以上(含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内部通报应通报以下内容:

  (一)每日通报。包括但不限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辖区内企业安全承诺率、系统在线率、视频在线率、离线企业排名、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落实、装置开停车、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企业、警情及处置、巡查抽查异常等情况,并提出重点改进建议。

  (二)每周(月、季、年)通报。包括但不限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承诺率周(月、季、年)均值及排名、重大危险源企业在线数量与在线率周(月、季、年)均值及排名、视频在线企业数量与在线率周(月、季、年)均值及排名、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企业周(月、季、年)变化、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周(月、季、年)主要分布、周(月、季、年)主要警情与处置统计、巡查抽查异常情况统计、重点关注企业清单与问题及以上相关内容的分析等,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专题通报。针对监测预警系统应用过程中突出和共性问题不定期专题通报。

  第五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区内部通报应通报以下内容:

  (一)每日通报。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企业报警消警、较大以上安全风险预警处置,安全承诺落实、系统在线、视频在线、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落实、抽查发现的异常等情况。

  (二)每周通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按时安全承诺次数与排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次数及排名、在线时长与排名、视频在线时长与排名、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企业清单、巡查抽查异常情况统计分析、报警预警消警情况分析及数量排名等。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在系统内部就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情况进行月度、季度、年度信息通报。

  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会议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公开通报月度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次数排名前10位的地市,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次数、企业名单等情况;对月度排名前10位的地市进行通报警示,对连续2个月度排名前10位的地市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3个月排名前10位的地市进行约谈。

  第八条省级及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应急管理部方式,向社会公开通报及约谈。

  第九条通报信息最大限度由本级监测预警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本级监测预警系统、APP、工作群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发布通报信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区应向企业发布通报信息。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企业常态化应用规定(试行)

  一、保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设备完好,确保符合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企业自身工业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不满足接入条件或存在不稳定等情况的,应及时升级改造相关系统以达到接入要求,并保障数据的稳定接入传输。

  二、建设应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企业端,提高日常安全管理质量效果。

  三、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等要求接入监测监控数据,确保应接尽接、规范完整、真实准确。

  四、严禁关闭、破坏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五、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在各级安全风险研判基础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天10时前公开承诺公告,公告内容应至少包括:装置开停情况、特殊作业情况、安全风险研判情况、措施采取情况等,确保公告信息完整、真实。

  六、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三级包保责任人信息真实准确、动态更新。

  七、压实各级包保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报警、预警信息的处置管理要求,确保及时消警、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八、根据报警预警信息,深入查找风险隐患根源,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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