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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关闭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的实施意见》,要求通过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依法关闭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进程,确保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化工专项整治任务。 《意见》明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均应由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予以依法关闭: 违反环保有关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在集中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在停产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停产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停产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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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产业政策、土地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生产设备、产品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许可证的;存在相关问题,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或未整改的。 据悉,市政府将从12月上旬起,组织力量对全市已关闭企业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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