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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周来,国际市场原油期货价格大幅起落,继上月下旬冲高至每桶99美元后,本周又迅速回落至每桶90美元以下。能源市场的起伏不定,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12月5日,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部长级会议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召开,与会各国部长将共同商讨包括是否增加原油产量等在内的一系列影响世界能源市场走向的重要事项。
在国际能源市场不平静的波涛中,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踏浪而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加快了能源立法的步伐。此举,意在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我国能源供应体系,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能源市场风云变幻中的抗风险能力,为确保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增加能源安全的“砝码”。
能源管理体系愈发清晰
加强能源管理,是增强抵御能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能力的首要条件。对此,征求意见稿确立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一致”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能源管理,并专设“能源综合管理”一章,廓清了我国未来的能源管理体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未来的能源管理体系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
在这一体系中,各能源管理部门各司其责,“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制定和实施能源规划、能源政策,对全国能源各行业进行管理,统筹负责能源领域的发展与改革工作。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开发利用和能源节约活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和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能源行业协会进行了规范,规定“能源管理应当发挥能源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能源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反映行业和企业发展要求,在行业统计、行业标准、技术服务、市场开发、信息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据了解,我国目前在能源管理方面由国家发改委行使部分综合性职能,同时还存在其他多个涉及能源的管理部门。其中包括国家能源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电监会等市场监管机构。对此,能源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叶荣泗曾表示,未来我国将设立三位一体的能源管理体制,除了能源主管部门外,其他众多涉及能源的部门属于协管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还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此外,为在能源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科学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公众将有权参与能源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重大能源决策时,应当听取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增强能源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能源储备体系呼之欲出国际能源市场变幻莫测,一个完备的能源储备体系将成为保证一国能源供应的内在稳定器。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进一步加强能源储备管理,建立能源储备制度,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据了解,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能源产品储备具体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能源资源储备则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
在能源产品储备中,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建立能源储备的资金来源,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储备由国家出资建立,而企业义务储备由能源企业出资建立。同时,承担储备义务的企业有义务达到国家规定的储备量,按规定报告储备数据,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义务储备不包括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周转库存。
对此,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常驻专家肖国兴解释说,“企业义务储备”是指“只有国家可以动用的储备”,不包括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周转库存。
对于石油这一重要能源产品,征求意见稿规定,石油的政府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石油的企业义务储备由从事原油进口、加工和销售经营以及成品油进口和批发经营的企业建立。同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建立石油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对政府储备和企业义务储备的建设、收储、轮换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资源储备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战略的需要,在能源矿产规划矿区、大型整装矿区和能源基地内的资源储量中划定。已经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能源资源划定为能源资源储备的,国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还就国家能源储备如何动用进行了规定。“国家能源产品储备需要动用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动用国家能源资源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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