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粮食增产贡献率在40%以上。今后一个时期,国内钾肥资源依然紧缺,氮肥、磷肥常年均衡生产、季节集中使用且产销地之间长距离调运的矛盾仍然存在,农业主产区洪涝等自然灾害可能频发,国家保持一定数量的化肥储备是必要的。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为切实做好储备管理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储备规模、储备时间及布局、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储备财务管理、储备监督管理、附则等9章42条内容。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管理部门及运行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在实际运行中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二是明确储备规模及调整方式。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救灾肥、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三是明确储备时间及网点布局。钾肥实行全年储备,布局重点向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倾斜;救灾肥、春耕肥储备期均为半年,其中救灾肥布局重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春耕肥布局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四是建立竞争择优机制。所有承储企业均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企业注册资本、销售量、生产量、承储能力等需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中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春耕肥投标。五是明确监管部门及各自职责。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相关方面对钾肥和救灾肥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区域内春耕肥储备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还对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任务履行及考核、财务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构建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化肥储备制度,对减少国内钾肥资源消耗、应对化肥市场风险、降低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促进我国农业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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