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事故应急池相关规范及管理要求

2020-12-14 10:11:03 来源:环保365

  事故应急池又称事故缓冲池或应急事故池,是指为了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的接纳装置排水、消防水等污染水,以免事故污染水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水收集设施。在实际事故处置过程中,通过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水,最大程度的降低了由事故引发次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概率,保障了环境安全。

  无污染的工厂是否需要设置事故应急池?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均应设置。在生产过程中无污染的工厂,发生火灾,有关介质燃烧后会产生有毒有害废物,在火灾扑救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消防废水,都不能直接外排,需应急池临时储存,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

  企业可以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等,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设计、建设、管理。

  一、关于事故应急池设置的相关文件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4、《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

  5、《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2016]43号)

  6、《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

  7、《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二、事故应急池容积的计算

  不同行业对事故应急池的称谓各不相同的,且容积的计算方式也存在差别,现就几个事故应急池容积的确定方法介绍如下: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石油库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有效容量设置要求如下:

  库区内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系统可由罐组防火堤、罐组周围路堤式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的低洼地带、雨水收集系统、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组成。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分别不应小于1000m³、750m³、500m³、300m³;五级石油库可不设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宜布置在库区地势较低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应采取隔油措施。

  在防火堤外有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的地方,地面应就近坡向雨水收集系统。当雨水收集系统干道采用暗管时,暗管宜采用金属管道。

  雨水暗管或雨水沟支线进入雨水主管或主沟处,应设水封井。

  3、《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4、《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2019)

  5、《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石化建标[2006]43号),应设置能够储存事故排水的储存设施。储存设施包括事故池、事故罐、防火堤内或围堰内区域等。

  事故储存设施总有效容积:

  V总=(V1+ V2- V3)max + V4+ V5

  注:(V1+ V2- V3)max是指对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分别计算V1+ V2- V3,取其中最大值。

  V1——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个罐组或一套装置的物料量。注:储存相同物料的罐组按一个最大储罐计,装置物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台反应器或中间储罐计;

  V2——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消防水量,m3;

  V2=∑Q消t消

  Q消——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3/h;

  t消——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h;

  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他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m3;

  V4——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m3;

  V5——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3;

  V5=10qF

  q——降雨强度,mm;按平均日降雨量;

  q=qa/n

  qa——年平均降雨量,mm;

  n——年平均降雨日数。

  F——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ha;

  三、事故应急池的管理要求

  1、技术要求

  2014年、2018年先后发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要求评估企业是否采取了防止事故废水排出厂界的措施,重点分析论证事故应急池现有防控措施的完备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据事故排水收集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不同情景下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与污水管线连接情况等指标确定企业风险等级,要求采取措施解决评估发现的问题。

  2016年发布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将企业事故应急池等作为隐患排查重要内容,指导企业从应急池规范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处理等方面进行排查,保障应急池切实发挥作用。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明确了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要求,建立“单元-厂区-园区/区域”的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应急储存设施及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的控制及封堵系统。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按照或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2、建设要求

  事故应急池在满足容积的前提下,某些特殊行业建设时还需考虑其他方面的要求。

  例如石化行业,事故应急池建设时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渗、防腐、防冻等措施;池内设置必要抽水设施(电气按防爆标准选用),并与污水管线连接;事故应急池需建设必要的导液管(沟),使得事故废水能顺利流入应急池内,应急池位置及导液沟距离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等;事故应急池一般宜采取地下式,以利于收集废水防止漫流,而对于容积较大的事故应急池也可采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与其相关的用电设备的电源需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线路发生故障停电时,供电系统仍保证连续供电,即双电源供电),确保事故废水能全部泵入事故应急池。

  四、事故应急池的监督管理

  事故应急池作为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各环境风险企业应按规范要求建设。在事故应急池监管工作中,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两个管理部门。

  其中,环保部门监管的重点是企业事业单位有没有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应急池容积够不够,相关辅助系统及设施是否齐全三方面问题。《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文件,在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行标准章节中,就事故排水收集措施评估指标,明确了上述三个问题的具体评估要求;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是事故应急池平面布置是否安全合理,相关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机泵等相关设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等。例如,石化行业事故状态下,事故应急池火灾危险类别按甲类进行运行管理,事故应急池与防火堤距离不小于7m等。

  1、新建、改建、扩建环境风险单位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涉重金属企业、纺织染整、污水处理厂等环境风险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应急池建设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

  对未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不得进行项目“三同时”验收。

  此外,如果将事故应急池作为水污染防治设施中的一部分,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执行相关管理工作。

  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

  2、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企业要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主动建设事故应急池或结合环保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建设事故应急池。

  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与初期雨水收集池合建)而导致雨水排放超标的企业,可依据违反《水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情形,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

  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且发生事故后导致水污染事故的企业,可依据《水法》第八十三四条“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规定,责令企业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或直接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情形,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3、化工园区事故应急池管理要求

  对于化工园区,2012年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园区完善防控体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环境安全。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苏环办﹝2014﹞25号),明确园区企业要建设事故应急池,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容积大小一般为“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废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流体体积之和。

  2020年发布的T/CPCIF 0049—2020《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建设标准》明确了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的建设原则、规模、建设内容等。此标准适用于化工园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建设,以及环境风险评价要求应设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的其他园区可参照。

  实际环境管理工作中,环保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加强对园区内事故应急池的监管。园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依托污水处理厂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或单独建设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并与各企业事故应急池联通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而对于因缺少事故应急池而导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园区,环境监管部门可督促园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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