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煤炭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八章,共五十条。
《条例》规定,煤炭发展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三区三线”、“三线一单”、草原林地等用途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在管控区域内布局煤炭开发。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区规划煤炭开发项目。具备井工开采条件的矿区,严格控制露天开采煤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应当根据煤炭发展需要情况,建立动力煤、化工原料用煤等煤炭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新建煤矿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已建成的煤矿应当通过升级改造,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达到标准的煤矿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绿色矿山名录。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在煤炭生产、经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煤矿智能化水平。新建煤矿应当按照智能化煤矿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已建成的煤矿应当通过升级改造,限期达到智能化煤矿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应急储备产能管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煤矿企业、煤炭用户应当落实煤炭储备能力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煤炭和煤电、煤化工一体化发展,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和精深加工度,延伸产业链条。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重点,高质量发展煤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煤基新材料、氢能源等产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循环发展体系建设,鼓励煤化工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
《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保护和治理恢复地质环境,落实煤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责任。鼓励利用煤矿企业采矿权内土地、已关闭煤矿复垦达标土地、已关闭煤矿设施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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