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为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随着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新的政策文件出台,该《办法》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亟需修订。《管理办法》坚持总体稳定、局部细化的原则,以适应新要求、解决新问题为导向,从具体化、可操作化的角度出发,作出修订完善。
《管理办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在分级负责方面,依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市级监管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监管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市级抽查。在分类实施方式,提出了企业验收和部门验收两种类型,取消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验收的方式。针对煤矿不同的停工停产情形,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分类实施。
同时,《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了审核签字层级,规定煤矿企业在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并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必须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管控,规定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煤矿落实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驻矿盯守、停止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停供生产建设用电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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