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
2000年以来我国天然气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利用方向涵盖城镇燃气、工业燃料、交通运输、天然气化工、天然气发电等领域,为加强天然气高效利用,统筹市场发展和稳定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2012年第一次修订,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的形式发布(2012年第15号令)。截至目前,《天然气利用政策》在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促进天然气高效利用和稳定供应方面仍发挥着关键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对天然气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其灵活高效的特性可支撑与多种能源协同发展,在碳达峰乃至碳中和阶段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天然气利用各领域发展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城镇燃气领域北方清洁取暖特别是农村“煤改气”产生较大用气需求,交通领域特别是乘用车领域天然气燃料面临电、氢燃料等竞争,新能源发电波动性对燃气发电等灵活调节和支撑电源提出了新的需求,氢能等新业态发展对天然气的利用方式和发展方向产生影响。
为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形势变化,我们修订了《天然气利用政策》,并将名字调整为《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修订内容及修订导向。
修订后《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共16条,以“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为目标,明确天然气利用总体原则、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支持方向,进一步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
一是衔接规章编制新要求,聚焦天然气利用管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规章用语更为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更为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政策整体框架结构不变,保留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天然气利用方向仍沿用“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并补充明确了四类天然气利用方向内涵及具体工作要求,强化了政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优先类主要为鼓励或优先保障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主要为禁止新增用户、新建扩建产能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主要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允许类作为兜底条款为“未列入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同时允许类中单列了技术成熟、市场可预期且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问:请介绍一下《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机制。
根据有关规定,总的要求是对优先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予以用气保障;对于限制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不再新建、扩建相关产能;对于禁止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上游企业不再满足用气需求。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对于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充分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有序发展。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
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
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
(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二)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
(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
(六)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
(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多能互补项目);
(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
(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
(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
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
(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四)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五)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
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
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
(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
(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五)除第六条第(六)(七)(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
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
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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