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精神,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明确钢铁企业用电根据上年能耗水平执行相应的阶梯电价标准。
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要求,我厅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省内钢铁企业2023年度生产能耗水平进行了现场核定甄别,作为下一步确定各企业应执行电价标准的依据。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钢铁企业2023年度生产能耗核查结果分档公示,接受企业及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2023年8月8日至8月14日
联系电话:0971-614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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