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鼓励医保定点药店参加药品集采

2020-11-25 15:37:16 来源:经济日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江苏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除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参加采购联盟外,还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共享采购结果。

  根据《方案》,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均可申报参加省级组织带量采购,药品在未纳入国家集采范围的药品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

  《方案》要求,按照不低于联盟医疗机构上年度相关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并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到联盟内每家医疗机构。

  对于确保中选药品用量,《方案》强调,原则上,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采购中选品种采购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并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从多方面予以惩戒——包括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

  保证药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

  《方案》规定,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将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推进省平台与医保结算系统数据对接,鼓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防范非理性“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

  《方案》要求各地医保、卫生健康、药监、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强化协同:其中,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中选药品优先、合理使用。另一方面,《方案》强调要防范出现非理性“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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