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爆炸 法定代表人被罚28万 设备总监、设备员被移交司法机关

2020-12-01 10:03:20 来源:蒲公英

  此前,备受制药同行关注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27”泄漏爆炸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事故,设备总监、设备员被移交司法机关,目前事件有了新的进展。

  11月24日,仙居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27”泄漏爆炸事故行政处罚公开》,公开了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是对药企,一份是对法定代表人:

  1、对企业处罚48万元。

  2、对法定代表人处罚28万元

 

  设备总监、设备员被移交司法机关

  此前9月27日,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车间发生爆炸事故的进展及部分复产的公告》,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同时披露了根据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设备总监和设备员两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药企被罚48万

  仙居县应急管理局认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定代表人,被罚28万

  仙居县应急管理局经调查后认定: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锦生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仙居县应急管理局认为:

  胡锦生,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胡锦生处以上一年度税后年收入(961279元)3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叁佰捌拾叁元(288383元)的行政处罚。

  事件经过和爆炸原因:

  事件经过

  2020年7月27日,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车间碘海醇粗品精制岗位过滤洗涤干燥机压滤过程中发生正丁醇(溶剂)泄漏引发爆炸事故,爆炸后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

  接事故报告后,根据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仙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一般事故调查组权限的批复》(仙政发〔2008〕68号)的规定,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市监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相继聘请了7名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人员经对事故现场勘察,抽样检测,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以及事故责任进行了调查和认定,形成了本次事故的调查报告,并报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复。

  2020年9月25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27”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仙政函〔2020〕99号),并于当日依法予以立案。

  爆炸原因

  经查,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27”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在该公司三车间。

  事故基本经过如下:

  2020年7月27日19时左右,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车间碘海醇粗品精制岗位过滤洗涤干燥机压滤过程中发生正丁醇(溶剂)泄漏引发爆炸,造成4人受伤,其中蒋一刚、赵鸿2人为轻伤,林连虎、张林广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后认定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胡锦生身份证、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询问笔录》23份,主要证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锦生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证据三:《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27”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仙政函〔2020〕99号)、《关于批转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27”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仙应急〔2020〕60号)各1份,主要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与相关当事人负有的责任;

  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1份、《勘验笔录》2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仙应急现决〔2020〕29号)主要证明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与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27”泄漏爆炸事故技术分析报告》1份,主要证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六:林连虎身份证复印件、张林广身份证复印件、林连虎死亡证明复印件、张林广死亡证明复印件、蒋一刚身份证复印件、赵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主要证明该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

  已完成自查整改并恢复生产

  11月19日晚司太立发布公告称,“7.27”车间爆炸事故进展,截至目前,公司仙居厂区的碘造影剂系列产品各生产车间已完成自查整改并恢复生产。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安全环保等工作管理机制,加强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环保治理长效机制,杜绝此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获政府补助1200万元

  司太立11月1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自2020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等累计收到各类政府补助共计约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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