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以商业化储备钾肥、救灾肥、春耕肥
对钾肥、救灾肥备、春耕肥可进行国家化商业储备,企业要具备哪些条件?
首先必须在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企业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银行信誉良好。
其次,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对企业联合体(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藏、青海、甘肃、宁夏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40万吨以上或复混肥产量80万吨以上。
联合体各参与企业总量应满足上述条件。
救灾肥和钾肥承储企业
在沿江、沿海地区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
春耕肥承储企业
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
值得说明的是,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
储备时间
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春耕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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