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清肺排毒汤”使用及生产的公告》。《公告》指出,近期,河北省石家庄市、吉林省相继发布《石家庄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吉林省新冠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注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疫情防控和临床救治中的独特作用,将“清肺排毒汤”作为密接隔离人员干预和新冠肺炎患者治疗首选方剂。但与此同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了解到部分中药企业使用单味中药配方颗粒调配“清肺排毒汤”供临床使用的情况。
《公告》称,为确保“清肺排毒汤”的疗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20年5月12日专门发布《关于规范“清肺排毒汤”使用及生产的特别说明》,强调“‘清肺排毒汤’应使用传统中药饮片调配,水煎煮使用,生石膏须先煎,共煎共煮程序必不可少”。
为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公告》中再次强调:
一是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清肺排毒汤”应使用传统中药饮片调配,水煎煮使用,生石膏须先煎,共煎共煮程序必不可少。不得使用单味中药配方颗粒调配使用,以免降低疗效,贻误救治。
二是“清肺排毒汤”对新冠肺炎核心病机研判充分,配伍精妙,具有普适、速效、决胜的特点和优势。第一个疗程须按原方使用,第二个疗程可结合实际情况辨证加减。为确保药力精纯,不建议与别的药品(包括中成药)同时使用。
三是中药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药品生产。对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核准,擅自生产“清肺排毒汤”复方颗粒剂的中药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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