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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77家药企穿透式检查结果来了!

https://cheman.chemnet.com/ 2021-03-15 10:00:53 浙江省财政厅


  千呼万唤,财政部2019年对77家药企检查终于有一家药企的检查结果正式对外公布了!

  3月9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通告,就2019年浙江省财政厅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作出“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亚太药业正是财政部对77家药企进行穿透式检查中药企之一。

  检查中发现的医药行业销售费用问题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针对亚太药业检查的通告中,明确指出亚太药业存在销售费用的问题:

  一、以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报销销售费用—差旅费

  亚太药业存在以货车过桥过路费发票报销差旅费的情况,如2018年1月报销19510元差旅费,凭证为大货车高速公路收费发票。

  二、报销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所附合同不规

  1.亚太药业与浙江CD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D医药)签订市场调查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等合同,存在:

  同一合同调研地点前后不一致

  工作总结完成日早于合同签订日

  不同合同在会议照片等方面高度雷同等情况。

  2.亚太药业与CD医药签订销售流向查询合同,但CD医药所提供销售流向查询结果中的医疗机构非合同约定地区的医疗机构。

  从上述内容看出,亚太药业与CSO合作的服务内容涉及:市场调查、药事管理服务、流向查询,与行业中很多药企与CSO合作的内容相似甚至完全相同。

  最后处理结果如何?

  浙江省财政厅对亚太药业的处理决定书作出的处理决定为:责令你公司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违规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财政部对77家药企进行穿透式检查

  2019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加急”文件,对77家药企进行穿透式检查。77家企业包括外资药企赛诺菲、礼来、施贵宝,也包括上市药企复星、恒瑞、三九、步长等知名药企,还有一些中小药企。

  财政部在文件中说,为核实医药企业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医药企业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延伸检查关联方企业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等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医疗机构。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销售费用真实性、成本真实性、收入真实性、其他四个方面。其中,对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列出了六大具体的检查内容:

  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

  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

  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

  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

  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从财政部列出的上述检查内容看,财政部对药企销售费用处理相关的情况是了如指掌。

  医药行业销售费用的问题实际上大家都很清楚,亚太药业的销售费用问题、尤其是于其CSO - CD医药的结算问题,包括结算项目、结算证据等等,在其他药企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

  那么,财政检查到药企的这些问题,会不会按照财政部2019年检查文件中所说的进行穿透,对上述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会不会如财政部文件所说的“涉及到税务的移交给税务部门处理”?浙江省财政厅就亚太药业的检查通告中均没有提及。

  处罚决定书原文: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19〕14-2号),省财政厅检查组从2019年6月26日起,采取就地检查的方式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以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报销销售费用—差旅费。

  亚太药业存在以货车过桥过路费发票报销差旅费的情况,如2018年1月报销19510元差旅费,凭证为大货车高速公路收费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二)报销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所附合同不规范。

  1.亚太药业与浙江长典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典医药)签订市场调查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等合同,存在同一合同调研地点前后不一致、工作总结完成日早于合同签订日,不同合同在会议照片等方面高度雷同等情况。

  2.亚太药业与长典医药签订销售流向查询合同,但长典医药所提供销售流向查询结果中的医疗机构非合同约定地区的医疗机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违规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附有关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送浙江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23号万里综合楼8楼)。

  你公司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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