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从吉林省商务厅获悉,长春药品进口口岸已获批运营,结束了吉林省“有进口药品、无药品进口”的历史。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显示,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吉林省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
吉林省商务厅表示,长春药品进口口岸获批不仅可以提升相关企业进口药品的积极性,还将在降低民众购药成本等方面起到积极影响。
据悉,吉林省商务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对相关企业开展政策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引导他们扩大药品进口规模。
据了解,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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