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建议,进一步完善支持生育的措施和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可操作性,调动人们的生育积极性。
李巍委员说,修改后增加的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只讲到了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这样还不够,希望能够在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中增加推进教育公平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实施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妇女生育权、生养权和就业合法权益等相关表述,或者授权国务院在行政法规、文件中予以细化,这样更有利于充分调动人们的生育积极性。
许安标委员说,修正草案规定了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这个精神是明确的,但是感觉还不够具体明确,建议根据中央的决定,把支持措施进一步细化。比如文件中有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住房、教育的具体措施,建议把这方面内容明确下来,使下一步落实同时也有法律依据。
杜玉波委员说,虽然修正草案中对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全方位保障制度已补充了相关规定,但相对比较原则,建议在附则中授权国务院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条例》,从法律层面统筹整合相关规范和政策措施,更好地保障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
李飞跃委员说,目前,社会托育服务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部门协同不力、市场无序、监管法规缺失、地区差异较大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等方式加强综合监管。建议在修正草案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制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办法,增强可操作性。
邓丽委员说,现在女性整体受教育水平提高、自主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女性是否愿意生育,生育养育付出的代价对她的意愿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这次修法中,重视女性权益的保障和需求,充分考虑女性发展是一个关键。对此,建议在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或者适当的地方增加一款,国家采取支持措施,鼓励用人单位为女性就业提供机会。
李康委员说,我国要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其中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特别重要,否则,如果生三个孩子都是有病的,对家庭是个灾难,对社会的发展也是很大负担。因此,建议在修正草案第四章奖励和社会保障部分增加综合防治出生缺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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