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我省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22-04-24 10:05:10 来源:辽宁日报

  我省修改道路运输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编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4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据介绍,《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截至目前已进行多次修正。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并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有必要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修正。

  据介绍,条例重点做了以下修改:为了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机制,加强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和规范管理,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采取管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的同时,确保物流畅通,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此外,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建立道路应急运力储备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制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权益保障制度。

  为强化道路运输的数字化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构建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行业发展政策、客货流向、运力投放、运力结构等信息,引导道路运输向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特别是对危险品的运输和车辆停放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增加备案、调整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的表述等,删除在道路上设置征费稽查站、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之外道路运输的备案制度、在岗从业人员培训等内容。

  为了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删除对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评定资质等级、营业性停车场检查进入车辆是否持有道路运输证等,取消歇业作为注销登记事项等与国家行政法规、部委规章规定不衔接、不一致的内容。

  对相关执法主体进行了调整,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者 赵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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