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网站2月21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化工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化工网;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info@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