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从《云南省中医药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拓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立中医病床等。
云南素有“动植物王国”“有色金属王国”“药物宝库”之称,是全国中药资源最多的省份,中药种植面积全国第一。1995年,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
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蒙冬梅介绍,此次新修订的《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1条。
针对云南省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优势产区和生产大省的情况,《条例》增设了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对中药材的产业发展从种植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到全产业链发展以及监督管理作出了细化明确的规定。如,支持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推动滇产中药材品牌建设等。
同时,《条例》拓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将范围扩大到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集团、医联体、医共体成员单位,以及连锁化经营的中医医疗机构等。调整后,云南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制剂的使用范围在全国各省(区)市中是最广的。
此外,《条例》还对中医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医医疗特点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确定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报销比例,对医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和服务项目数占住院总费用及诊疗项目数的比例不得作出限制;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立中医病床;基于云南省新冠确诊患者中医民族医药治疗率达96.6%的情况,结合中医药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实际,对建立中医药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开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急审批通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突出民族医药在中医药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细化了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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