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加快我省钢铁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钢铁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规定>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13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2023年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一)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技术改造项目
经省级工信部门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的钢铁产能置换技术改造项目。
(二)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
钢铁冶炼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的通知》(闽工信函科技〔2023〕101号)要求进行申报。
(三)绿色低碳项目
1.钢铁冶炼节能典型示范案例、固废综合利用项目。钢铁冶炼企业实施的省级及以上节能典型示范案例和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应用钢铁行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奖励。钢铁冶炼企业应用列入国家、省级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9号、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第一至第四批))的钢铁行业节能技术或装备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应用钢铁行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所发生的费用。
3.废钢回收加工中心项目。钢铁冶炼企业建设区域性、全省性且年处理废钢量超过200万吨的回收、拆解、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废钢回收加工中心,且至少向本企业以外的省内三家及以上钢铁冶炼企业,供应不少于申请对应规模奖励年处理量废钢量1/3以上的废钢(即申请200万吨规模的对应至少对外供应三家,合计67万吨以上废钢)。
(四)退出长流程炼钢建设短流程电炉项目
长流程冶炼企业同时退出高炉、转炉冶炼设备转型建设电炉短流程炼钢项目。
(五)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钢铁冶炼企业按国家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开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等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企业完成自主评估监测或委托钢铁技术服务机构评估监测、经中国钢铁行业协会公布或公告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六)钢铁行业兼并重组补助
省内钢铁冶炼企业完成全国范围内钢铁冶炼兼并重组项目(以完成工商登记股权变更为准)。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1.申报主体应当在我省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三年无涉黑涉恶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3.本年度实施申报方向项目的钢铁冶炼企业。
(二)项目范围
支持《规定》实施之日(2023年1月1日)起在建或新建的项目。
(三)奖补原则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通过评审后根据《规定》可重复享受差别电价资金奖励类、补助类项目资金和其他省级财政资金,同一项目同时申报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奖补项目、省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和差别电价资金奖补项目,实行就高不叠加原则。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均需提交《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按以下申报方向分别提供佐证材料,所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钢铁行业产能置换技术改造项目
1.钢铁企业产能置换公告或批复、项目备案、环评、能评、安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2.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
4.项目竣工投产的需提交产能置换建设项目与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一致性核实报告。
(二)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
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的通知》(闽工信函科技〔2023〕101号)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根据评定结果直接给予资金补助。
(三)绿色低碳项目
1.钢铁冶炼节能典型示范案例、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1)项目备案、环评、能评批复及验收文件复印件;
(2)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列入省级及以上节能典型示范案例文件或网站公告。
2.应用钢铁行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奖励
应用列入国家、省级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钢铁行业节能技术或装备产品的佐证资料(技术服务协议或装备产品采购合同、产品名称型号及对应目录条款、发票、付款凭证等)。
3.废钢回收加工中心项目
(1)项目备案、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2)向本企业以外的省内三家及以上钢铁冶炼企业供应废钢情况的佐证资料(协议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四)退出长流程炼钢建设短流程电炉项目
1.钢铁企业产能置换公告或批复、项目备案、环评、能评、安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2.产能置换建设项目与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一致性核实报告(包括高炉退出情况)。
(五)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1.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等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的评估监测报告;
2.经中国钢铁行业协会公布或公告的佐证材料(文件或官网截图)。
(六)钢铁行业兼并重组补助
1.兼并重组协议复印件;
2.股权变更佐证资料(工商登记股权变更);
3.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佐证资料(因兼并重组发生的前期费用、资金利息相对应的合同、发票复印件);
4.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兼并重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报送方式
1.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填写《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项目申报表》,提供相关说明或佐证材料等,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申报材料需同时准备纸质版(一式三份,A4纸双面印制并装订平整)和电子文档(Word或WPS格式刻录光盘,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填报的纸质材料盖章版同步报所在地工信部门,省属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申报。
2.各地工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严格审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排除“失信黑名单”,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并正式行文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厅。收件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逾期不再接收。
联系人:丘荣财、杨乐彪
联系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66号经贸大厦省工信厅新材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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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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