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从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基层机构绩效考核、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建设、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建立一系列新机制,并提出到2025年全市至少建成60个区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
《措施》要求,合理配置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医疗卫生资源,全市甲级乡镇卫生院比例不低于30%;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辆救护车;鼓励区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降低乡镇卫生院紧缺人才招聘条件;落实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探索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聘用至相应定向岗位;到2025年力争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措施》明确,区县财政对乡镇卫生院超额绩效所需经费的总体补助水平不低于60%;乡镇卫生院“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为正数且绩效考核合格的,将“本年盈余分配”的60%用于次年增核超额绩效总量;设立全科医生津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全额保障;鼓励推行家庭医生个性化签约有偿服务,居民自愿付费签约购买;动态调整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标准,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分别由区县政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予以专项补助。
《措施》强调,要深化紧密型区县域医共体建设,完善紧密型医共体内医保基金“总额付费、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制度;推进乡镇卫生院与区县级医院慢性病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建立健全区县域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资源共享中心,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资金池”制度;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区县政府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达到区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标准的区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社区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可按二级医院标准执行,达到一级医院服务能力标准的甲级、乙级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可按一级医院标准执行;逐渐提高区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宜服务项目,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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